黑龙江农垦农业机械维修制度
一、维修场所必须具备相应的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配备相应的技术等级的修理人员;并持有分局考核合格的技术合格证,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方可从事农业机械维修。
二、农机修理部门应当接受农机科对其维修技术和维修设备、仪器的定期审验。
三、修理单位应当依照总局《农业机械维修技术标准》进行维修,并对其检修质量负责。在保修期内,因维修质量造成损失的,要负责返修和赔偿经济损失。
四、因农业机械检修质量发生赔偿纠纷时,由有关部门进行技术鉴定或申请上级技术监督部门确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