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机局关于安装国Ⅱ柴油机的农机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北垦农机 发布时间:2017年02月06日16:51:55 4677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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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机局关于安装国Ⅱ柴油机的农机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

鲁农机计字〔2017〕4号

各市农机局(办):

  为妥善解决安装国Ⅱ柴油机的农业机械补贴有关问题,切实保障购机者利益,根据农业部有关要求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确定,延长2016年度购买的安装国Ⅱ柴油机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办理时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与标准

  补贴范围:2016年1月1日到2016年11月30日期间购买的安装国Ⅱ柴油机的农业机械,具体以正式发票开具时间为准。其他机械和已享受过农机购置补贴的机械不予补贴。

  补贴标准:按照2016年山东省农机购置补贴标准进行补贴,实行“定额与比例”双控相结合方式。

  二、办理程序

  办理程序原则上执行省农机局、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6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通知》(鲁农机计字〔2016〕7号)规定,调整其中购机者先申请后购机为带机申请、现场验机并办理相关补贴手续。补贴操作沿用2016年山东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

  三、实施时限

  (一)根据环保部《关于实施国家第三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公告 2016年第5号)要求,购机者在2016年12月1日(含)后购买安装国Ⅱ柴油机的农业机械,一律不得办理补贴。

  (二)2016年12月1日以前购机者购买了安装国Ⅱ柴油机的农业机械,补贴办理时限不得超过2017年3月31日。

  (三)2016年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沿用至2017年3月31日,4月1日后系统关闭,不再受理申请。

  四、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县(市、区)农机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补贴材料的合规性审核,强化数据对比,避免重复补贴。严格执行有关公示制度,严格核验补贴手续是否齐全,发票开具时间是否符合要求,人机信息是否匹配等。补贴资料非购机户本人签字,一律不得办理补贴。

  (二)经销商和购机者对所提交的补贴材料及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严禁弄虚作假,套取补贴资金。否则,一经查实,永久取消该经销商及农户的补贴资格。涉及其他问题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各农机生产企业要对本企业及所选择的经销商行为负责,出现问题的,暂停或取消该生产企业有关产品补贴资格;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该生产企业所有产品补贴资格。

  (三)享受补贴的农业机械,购机者要按规定及时办理挂牌、落户手续。

  (四)所需资金从2017年补贴资金额度中调整使用。为便于实施,将其纳入“山东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2016”省补贴资金栏目进行操作。

  (五)各级农机部门要高度重视安装国Ⅱ柴油机的农业机械补贴工作,切实把握政策要求,严格工作程序,精心组织实施,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实施。对于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处理并上报省农机局。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2017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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