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发挥以案明纪的警示作用,引导农机产销企业规范经营,省农机局汇总梳理了2016年查处的农机购置补贴违规案件。
一、违背承诺,损害农民利益
2016年6月,我省对2015年农机购置补贴设施大棚及玻璃温室项目实施情况开展实地抽查时,义乌市群乐家庭农场业主反映建设企业常熟市丰禾温室工程有限公司未向其提供设施大棚项目免费全额保险,违反了该企业在农机购置补贴《供货承诺书》中作出的“我方根据承诺为用户免费提供保险期至少一年的农业设施钢架大棚及玻璃温室全额保险”的承诺。经调查核实后,于2016年7月暂停了该企业所有产品在我省的补贴资格。
从这一案件可以看出,企业不遵守自身作出的承诺,既损害了农民利益,又影响了政策的规范实施,企业只有保持诚信才能取得农户信任,才能保持市场竞争力,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
二、违规促销,补贴额畸高
2016年7月,山东省菏泽市天艺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违反其在《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生产企业承诺书》中所作出的承诺,将其生产的TYSL70100型秸秆捡拾压捆机以“分期付款”等方式变相低价销售给农户,农户实际仅支付1000元,甚至未付款。该行为涉及违规促销、补贴比例畸高等问题。经调查核实后,我省于7月29日暂停了该企业所有产品在我省的补贴资格。
在调查过程中,该企业辩称违规销售行为由经销商“浦江县金丰收农机有限公司”自行操作,企业并不知情,只要经销商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企业无权干涉他们的让利促销活动,企业也希望经销商通过这样的促销方式来开拓市场。从案件本身看,经销商熟知补贴政策规定,机具销售和申请补贴程序符合规定要求。但聪明反被聪明误,经销商自以为通过与购机户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可以逃避补贴产品补贴额监管,生产企业则对“农机生产企业负责对其确定的补贴经销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补贴经销行为承担相应责任”的政策规定及对自身作出的承诺理解不到位,对经销商监督管理缺失,严重破坏了补贴政策的严肃性。
从这一案件可以看出,生产企业应当承担对其所确定的经销商的监督管理责任,对经销商违规促销、变相降价导致补贴额畸高等违规行为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三、参数不符,以小充大
2016年底,我省接到举报,反映盐城可理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我省销售的“1GH-240型秸秆还田机”为普通旋耕机,且存在实际配置参数与其申报归档参数不符的情况。经查询,该企业在“浙江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自主归档系统”中申报的该型号产品补贴品目为“秸秆粉碎还田机”、作业幅宽为2.4米。经调查,该型号产品实际作业幅宽共有2.15米、2.35米和2.4米三类,该型号产品与普通旋耕机并无多大区别。为此,我省于2017年1月4日暂停了该企业所有产品在我省的补贴资格。
按照政策规定,我省对“秸秆粉碎还田机”品目实行1:1的省级累加补贴,而普通旋耕机则没有省级累加补贴政策,补贴产品也必须为定型产品。该企业辩称为第一年从事农机购置补贴的新企业,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关规定并不知晓,产品规格是按照客户要求生产,可大可小,产品因为是取名是“秸秆还田机”、较普通旋耕机还田功能更好所以申报“秸秆粉碎还田机”品目。在对经销商的询问中,经销商称自身对“秸秆粉碎还田机”这一产品并不熟悉。
从这一案件可以看出,生产企业和经销商要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补贴政策规定,无视政策规定和自身作出的承诺,势必会导致补贴产品申报、供货等环节的违规行为发生。也有个别企业知晓政策规定,试图钻政策空子,利用 “以小充大”、“以次充好”、“贴牌补贴”等方式骗取国家补贴。
四、补贴比例过高,系统自动预警
2016年,我省农机购置补贴系统共预警21家补贴比例超过40%的企业,造成补贴比例过高的原因主要有降价促销、经销商低价销售和操作失误等,个别企业的补贴比例甚至超过50%。在查处过程中,21家企业均主动提出单独核定补贴额、按国家规定的最高补贴比例30%调整补贴额。
农机购置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30%的规定是农业部和财政部经过充分论证得出的,合理的补贴额既可以促进农机化健康有序发展,让农民购好机用好机,又可以促进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保证农机市场公平竞争。过高的补贴对农机化发展,先进农机化技术和装备的推广带来不利影响,会扰乱正常的农机补贴产品市场和农机补贴政策的正常秩序。虚开发票、变相降价则成为贪污腐败、套取国家补贴资金问题产生的温床。农机生产企业应承担主体责任,加强对所推荐经销商的监管,将补贴产品销售价格和实际补贴额控制在合理范围,并坚持诚信为本,对产品实际补贴额可能超过40%的事前主动提出补贴额调整申请。
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2017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