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农机〔2015〕4号
昭通市、曲靖市农业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4﹞57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鲁甸6.5级地震灾区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14﹞74号)精神,根据云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提高鲁甸地震重灾区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比例意见的函》(云财农函﹝2015﹞5号)的拟办意见,对受灾严重地区的中央农机购置补贴比例提高到50%,适用地区范围为昭通市鲁甸县、巧家县、昭阳区、永善县和曲靖市会泽县,执行期限为2015—2017年。
请昭通市、曲靖市及相关县(区)农业局、财政局按照要求提高比例,并按照《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5﹞6号)精神和云南省年度实施方案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确保政策高效顺利实施。
云南省农业厅
云南省财政厅
2015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