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农机管理站(处),宁波不发:
为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顺利实施,加快农业领域“设施增地”步伐,根据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实施意见》(浙农计发〔2015〕9号)规定,决定对符合条件的设施大棚及玻璃温室继续实施补贴。现将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设施大棚及玻璃温室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大棚企业”)名单及其产品(附件1)予以公布,并提如下要求:
一、督促大棚企业切实履行承诺和农机购置补贴相关规定,严格按照不低于公布的产品标准(附件2)和不高于承诺的价格提供产品,不得随意减少配置、降低标准,不得借补贴之机随意涨价。同时,督促大棚企业按规定要求设置产品标牌,并提供给用户规范的产品技术文件资料,包括建设图纸、安装手册、操作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产品维护保养资料等。
二、继续按照浙农计发〔2014〕7号和浙财农〔2014〕164号文件规定办理设施大棚及玻璃温室补贴。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需求和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认真做好设施大棚及玻璃温室补贴工作。请于每年5月20日(2015年可延迟到6月底)、10月底前分两次将当年设施大棚补贴项目计划报送省农机局。
附件:
1.浙江省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设施大棚及玻璃温室生产企业及其产品 点击下载 |
2.浙江省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设施大棚及玻璃温室总体要求及建设标准 点击下载 |
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201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