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明白了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支出范畴。其中,涉及农机的资金支出范围格外引人注目。
产地初加工、产品流通和直供直销、农村电子商务、休闲农业、农业农村信息化等方面。
农民专业合作社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等方面。
农业结构调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粮改豆、粮改饲、耕地休耕、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及种植结构调整等方面。
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地下水超采重点地区开展农业种植结构调整等方面。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等方面。
同时,《办法》强调: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业生产发展无关的支出;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支持对象主要是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承担项目任务的单元和小我私家;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贴、当局购买服务、贴息、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资产折股量化、担保补助、设立基金等支持方式。详细由省级财政部门商农业主管部门确定。
《办法》明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农业部共同管理,根据"政策目标明确、分派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效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办法》要求,各级财政、农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背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评价结果作为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管理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