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草案

作者:北垦农机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17日10:31:34 2644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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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草案
   天下人大常委会22日审议农民专业互助社法修订草案。这一草案重新界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内在,并进一步范例和美满其内部运行机制。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陈光国向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作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时介绍,"近年来,随着农村分工分业深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长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一些划定已不适应合作社实践发展的需要,需要对专业合作社的内涵重新界定,并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其内部运行机制。" 
  根据修订草案,这部执法修改的重要内容包括: 
  --取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义中有关"同类"农产品

大概"同类"农业生产谋划办事中"同类"的限制。同时以列举方式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类型,将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等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农机、植保、水利等专业合作社纳入调解范围。但社区性的经济合作社或股份经济合作社不包括在本法的调整范围内。 
  --针对我国正处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型期,多种经营主体并存的局面将长期存在的近况,明白法律起首应当支持拥有承包经营权、经营农业、收入主要来源于农业的农户。 
  在国有农场等参照实用方面,明确国有农场、林场、牧场、渔场等企业中实验承包租赁经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或者服务的职工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参照本法实行。 
  --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钱币和实物、知识产权、地皮经营权、林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产业向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价出资。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明确团结社的成员资格、注册登记、组织机构、治理结构、盈余分配及其他相干题目。 
  --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开展名誉合作,须依托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成员信用为基础,以财产为纽带,由全部或部门成员志愿出资。应当创建公然透明、民主决议的管理制度,对峙资金在成员内部关闭利用原则,不得改变信用合作资金的农业生产经营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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