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粮食收购资格已免办理

作者:北垦农机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05日11:33:49 2823次浏览
分享到
新规:粮食收购资格已免办理
  根据《粮食流畅管理条例》划定,粮食收购经营者应取得管理工商登记机关的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收购许可,并依法向工商部门办理登记,在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方可从事收购活动。 
  昨从省粮食局获悉,修订后的《湖北省粮食收购资格考核管理办法》已经印发。农夫、粮食经纪人、农贸市场粮食交易者等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需再办理粮食收购资格。 

新规:粮食收购资格已免办理 
  企业从事粮食收购活动仍需申请资格并担当审核。新规规定,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主产区具有10万元以上、山区具有5万元以上经营资金筹措能力,有良好的资金信用;主产区自有或通过租借具有100吨以上,山区自有或通过租借具有50吨以上粮食仓储设施;自有或租借与粮食收购相适应的切合要求的计量、清理、整晒、质量检化验装备;自有或聘任颠末专业培训的粮食质量检验员和保管员。 
  新规还规定,假如粮食收购者有下列情况之一,情节严重的,将被停息大概取消其收购资格。如,不实行国度粮食质量标准;企业收购条件产生变革,不再符合资格条件;未实时向售粮者付出粮款,向农民"打白条";违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子;不按规定报送有关粮食收购、贩卖和库存数据报表;以及接受委托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政策。 



上一条:DJI大疆创新发布多边形禁飞区策略 下一条:中联重科布局海外市场 推行产品“走出去”
  • 发表评论
  • 查看评论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请遵守评论服务协议。
首页 上一页 下一页 尾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