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0月8日,省政府印发《黑龙江省禁止野外焚烧秸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实施方案》,将哈尔滨市、绥化市、省农垦总局辖区和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促进耕地质量提升试点县全域为禁烧区。其他市(地)、县(市、区)禁烧区范围为城镇建设区包括县(市、区)、乡(镇)建设区周围20公里;机场周围20公里;沿高速公路两侧各10公里,铁路两侧各5公里,国道、省道公路干线两侧各5公里;粮库、油库等仓库周围5公里;旅游景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林地和重要通信、电力设施周围5公里。
省政府提出,秸秆野外禁烧的重点时段,各地要组织人员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重点场所进行重兵把守、重点巡查、重点监控,及时发现并制止露天焚烧秸秆现象。对秸秆禁烧工作组织不力、多处发生焚烧秸秆的县(市、区),省政府将约谈所在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并予以通报批评。
转自黑龙江经济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