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准名牌商标,选购大公司、名优品牌,确保种子质量
农业部颁布的新版《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将于2017年1月1日执行。其中第六条对种子标签应当标注的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一)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二)种子生产经营者信息,包括种子生产经营者名称、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注册地地址和联系方式;(三)质量指标、净含量;(四)检测日期和质量保证期;(五)品种适宜种植区域、种植季节;(六)检疫证明编号;(七)信息代码。
除此之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种子标签除标注第六条规定内容外,还应当分别加注以下内容:(一)主要农作物品种,标注品种审定编号;通过两个以上省级审定的,至少标注种子销售所在地省级品种审定编号;引种的主要农作物品种,标注引种备案公告文号;(二)授权品种,标注品种权号;(三)已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标注品种登记编号;(四)进口种子,标注进口审批文号及进口商名称、注册地址和联系方式;(五)药剂处理种子,标注药剂名称、有效成分、含量及人畜误食后解决方案;依据药剂毒性大小,分别注明“高毒”并附骷髅标志、“中等毒”并附十字骨标志、“低毒”字样;(六)转基因种子,标注“转基因”字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编号。
■质量保证期是指在规定贮存条件下种子生产经营者对种子质量特性值予以保证的承诺时间,标注以月为单位,自检测日期起最长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