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8月8日,财政部负责人对此解读表示,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过程中,必须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和自主定居权利,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
在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过程中,如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的相关权益?该负责人介绍了三项措施:
一是地方政府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转让其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或将其作为进城落户条件。
二是要通过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逐步建立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的相关权益退出机制,积极引导和优先支持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相关权益,但现阶段要严格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
三是要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进城落户农民在城镇居住、投资、创业,促进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相关权益的实现和维护。
早在2014年7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中指出,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退出“三权”,应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开展试点。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2016年5月22日,时任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陈锡文在接受新华社采访时也提出,农民进城不能“一刀切”。他说,发展农业现代化没有一定规模是不行的,但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能一下子很快完成。要把选择权给农民,不能替代农民去选择。无论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还是农民进城,党和政府可以引导示范,但不能搞强迫命令,不能一阵风、一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