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引导带动黑龙江省家庭农场快速健康发展,省农委日前印发《黑龙江省示范家庭农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在规模、场所、设施、标准、技能和效益等6个方面同时满足条件,并已经县级农业部门认定的家庭农场,可参加省示范家庭农场创建。省农委将在年底前,按照择优原则完成评选认定工作。
根据《办法(试行)》,示范家庭农场需“有规模”“有场所”“有设施”。经营土地的流转年限至少在5年以上,并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经营规模符合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生产设施用房,具备基本的办公条件。具备必要的农业机械,农业生产配套设施完善,农业生产主要环节基本实现机械化。
同时,示范家庭农场还需“有标准”“有技能”“有效益”。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要求进行生产,生产记录齐全;推行无公害农产品、绿色或有机食品生产,产品质量可追溯。农场主长期、稳定、专业从事商品化农产品生产,具有相应的知识技能,应用先进实用技术,参加过农业部门组织的农业技术培训或职业农民培训。经济效益位居本地区同类家庭农场前列,成员人均收入相当于或高于当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对周边农户具有较好的示范作用,并积极带动农民增收。
申报创建的家庭农场可携土地流转合同等申报材料,逐级上报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阴祖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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